个人信息在社会风险治理中的利用及其限制
个人信息具有公共性,这是政府将其用于公共用途的正当基础.对政府利用个人信息的规制是当前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一大短板.社会风险治理是政府利用个人信息最活跃和典型的领域,个人信息除了被用于相关犯罪的侦查,还可以被用于社会安全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决策、个体行为分析、网络舆情管理和应急资源配置等.为了保障信息主体的权利,政府在社会风险治理中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受到限制,不能套用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规则;对政府利用个人信息的规制应当确立聚合利用原则、有区别的法律保留原则、知情原则、适度放宽的比例原则等基本原则.
个人信息、政府、社会风险、社会安全事件
DF3(行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共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法律机制研究”13CFX070
2018-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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