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渔业纠纷解决中主权理论的运用
渔业纠纷的实质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世界各国对海洋权益的争夺,加强南海低敏感领域区域合作是近年来国内外学界研究南海渔业纠纷的主导性视角.该视角在中国的运用更多是规范层面的.“主权”理论可作为替代性视角.“主权”理论的建构和适用,说明国际法语境中的所有权不能与私法层面上的所有权等同.前者在本质上是主权,并非主权本身.历史性所有权是一国“确立主权”存在的证据,其内涵取决于国家如何行使主权,是对历史性权利的一种“建构权”.南海渔业权制度的构建应成为主权的一部分,南海争端的实质是对资源主权的认定.“主权”理论的运用,旨在通过对历史性权利和领土主权的关系说明对南海渔业资源争端的解决应该将低敏感度领域与高敏感度领域相互结合.
主权理论、历史性权利、南海渔业
DF935(国际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气候变化所致损失损害责任之国际法机制研究”17AFX028;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南海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国际法研究——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3条的适用”的研究成果
2018-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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