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除罪化实证研究
为了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打击高利转贷行为,1997年制定我国刑法典时增设了高利转贷罪.实证数据表明,高利转贷在司法实践中较少发生,行为人在贷款之时也能提供相应的担保,大部分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生产经营,且在还款日之前按时还本付息的比例较高.因此,基于原有的维护金融安全而实施的高压管控的立法目的不再符合当前经济与金融发展形势,从高利转贷罪的规制逻辑出发,较为隐蔽的行为模式导致高利转贷罪发案率较低,且高担保率使由高利转贷行为引发的风险非常有限.相反,转贷行为的存在不仅进一步提高了信贷资金的利用效率,而且与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存在契合性.即便废除高利转贷罪,采取限制转贷的利率标准以及对转贷资金进行登记等措施,也能实现对转贷行为的有效规制和监管.
高利转贷、金融安全、金融秩序、相关性、登记
DF623(刑法)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刑法适用公众参与机制研究”13BFX057;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项目“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西南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团队资助项目”2016XZCXTD-07
2018-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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