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干预、规制与自律:限制自带消费品入场消费行为的法解释学分析
限制自带消费品入场消费行为是经营者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法律不应对其特别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未设置禁止经营者限制自带消费品入场消费行为的条款.不过,法律虽然不禁止限制自带消费品入场消费行为,但经营者实施该行为,仍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必须履行告知和明码标价的义务、不与其他经营者协同采取行动的义务、不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义务.行业规范是行业自律组织实现行业自律的工具,只能规制自愿加入该组织的经营者的成员权,不宜规定或宣示经营者对外享有的权利,更不能作为牟取行业不当利益的手段.行业自律组织利用行业规范组织、引导经营者实施限制自带消费品入场消费行为会导致限制竞争的后果,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行业规范不应组织、引导经营者实施该类行为,而应当从自律的角度对该类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自带消费品入场消费、经营者、消费者、行业自律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托调研项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立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8-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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