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犯罪合作模式及其适用范围
社会转型时期法定犯数量大量增加,带来司法实践中严重的“刑、民交叉”“刑、行交叉”问题,故有必要重视犯罪合作模式.犯罪合作模式意味着行为人在犯罪后以自身的努力弥补犯罪带来的损失,从而使其行为被评价为犯罪的意义降低,虽具有应罚性,但并无需罚性.犯罪合作模式作为责任折抵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激励效应,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因而会带来犯罪赦免效果.犯罪合作模式不是基于报应,而是立足于恢复,需要在应罚性基础上判断需罚性,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应罚性而欠缺需罚性时,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故其与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具有高度契合性.我国刑法有关犯罪合作模式的规定属于立法创新,有助于划清刑、民边界和完善轻罪体系,并具有扩大适用的必要.
犯罪合作模式、犯罪赦免、需罚性、责任折抵、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
DF611(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刑法体系的合宪性控制研究”17AFX018;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兼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现实问题研究?项目2015MZD042的阶段性成果,并受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的经费支持
2018-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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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