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失效的立法
我国民法典关于权利失效的立法应当尊重现行实定法业已形成的法律传统.法律条款是否为权利失效规则,可遵循时间、状况和信赖的标准进行正向判断,并以法律效果标准进行反向排除检验.现行实定法中,我国《物权法》第202条、我国《合同法》第157条和第158条、我国《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在解释上应归入权利失效规则.未来我国民法典权利失效的规定应以分则特别条款规定权利失效的典型情形,以诚实信用原则调整例外情形,在保留实定法相关条款的基础上,增设合同解除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失效的特别条款.
权利失效、判断标准、诉讼时效、一般条款、特别条款
DF51(民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重大疑难问题研究”2014ZDC017
2018-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25-3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