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续造及其限制——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为视角
指导性案例的创制活动是一个典型的法律续造过程,知识产权法所采用的概括式立法技术为其适用带来了大量有待解决的疑难问题.法院针对知识财产利益进行的法律续造活动一直备受学界质疑.通过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定位并不清晰,但创设知识产权司法规则的案例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在法律续造的适格主体方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审级更高的法院的法官成为事实上的法律续造主体.在司法理念的选择方面,不加区分地推行司法能动之理念不具有合理性.在业已形成的多元多级法律续造主体短期内难以实现单一化、统一化的情况下,通过不断完善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运用法律续造进行审判的技巧,同时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规制和指引,统一法律评价,不失为弥补知识产权实定法不足的一个可行方案.
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法律续造
DF01(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知识产权交叉案件专门化审判改革研究”13BFX081
2018-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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