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香港地区廉政公署调查权的法律控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
作为专门反腐败机构的我国香港地区廉政公署,经历了从扩权到控权的历史变迁,其承载的价值也从最初以犯罪控制为主导转变为日益注重正当程序.在平衡这两种诉讼价值的过程中,我国香港地区廉政公署逐渐形成了静态控权与动态控权两种模式.前者基于权力法定原则,通过立法明确界定香港地区廉政公署调查权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在授权的同时实现控权.后者基于权力制衡原理,通过司法权、检控权、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实现对调查权的动态制约.前者是后者运行的基础,后者是前者发挥效果的保障.我国国家监察立法可借鉴香港地区廉政公署调查权的控权经验,坚持打击腐败与保障正当程序和人权相结合的目标,确保监察委员会的必要职权,同时强化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实现对权力运行的静态控制与动态控制.
香港地区、廉政公署、犯罪控制、正当程序、监察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DF71(诉讼法)
2017年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北京市监察体制改革视野下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法律控制”17FXB008
2018-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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