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与司法协调衔接的法规范分析
监察委与司法机关协调衔接的实质,是与国家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协调和衔接.职能管辖应当清晰,级别管辖应设基础规范,并案管辖应符合规律,地域管辖宜作出规定并反映案件特点.在监察立案的基础上应建立刑事立案制度,以避免纪法界限模糊,并由此设立部分高强度强制侦查措施启动节点,同时便于与司法程序对接.职务犯罪调查措施的具体实施,应准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范,以落实“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通缉”应限于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应限于涉嫌犯罪的被调查人,以便适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并实现“双规”改留置的制度进步;检察机关对移送人员应当进行逮捕审查.应按照“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案件法官”原理对职务犯罪强制措施制度作进一步改革.全程录音录像应扩大适用范围,随案移送或留存可查;应规定调查人员出庭作证.立法应确认“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职务犯罪调查应准许律师进入,同时可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作适当限制.案件移送后,应依法全面实施审查起诉,同时应确认检察机关对犯罪调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包括立案监督.在纪、法严格区分的二元法律体制中,监察法应按照纪法适度分离及其递进关系作出程序规定,同时内部机构宜适当分离.可将监察机关的刑事部门设置为相对独立的执法主体(包括成为案件移送主体),通过“降低身段”,促进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
监察委员会、司法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法律程序
DF71(诉讼法)
2018-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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