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认定的偏差与制度修正
源于对我国上一轮国企改革中国资巨额流失的心有余悸,以及对国企经营者“内部人控制”的深度担忧,实践中,对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存在着诸多偏差.这直接抑制了国企经营者的改革动力,制约了改革的深化和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为此,今后我国立法者应摒弃国有资本的“刚性资本”思维,坚持“行为规制”理念,从价格评估机制的市场化、竞价交易机制的透明化以及经营中国资流失认定的合理化角度对现行法子以修正,从而既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又有效推动改革,提升改革效率.
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认定标准、市场化、行为规制
DF411(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市场化背景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法律制度创新”14BFX166
2018-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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