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模式选择——我国《物权法》第191条抵押物限制转让模式的解释论证成
无论是民法理论还是立法例都基本认同抵押财产的自由转让,但看似合理的自由转让模式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自由转让模式过分强调抵押人的处分权,忽视了存在复杂法律关系的抵押财产在实际流通中的困难,并且造成当事人在抵押财产转让前后法律地位的严重差异.通过将“抵押权人同意”缩小解释为对抵押财产转让价格的认可,避免了对抵押权人的过度保护,还能达到受让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将对抗抵押权人的成本负担由受让人转移到抵押人,此外需要其实体和诉讼法律效力,特别是在抵押权的司法实现中的效力,防止抵押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抵押权人的实现.
抵押权、抵押财产转让、价金物上代位
DF521(民法)
作者主持的2017年度吉林省社会科学院一般项目“吉林省民营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8-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