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力实现债权行为的刑法教义学分析——以我国《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性质为基础
确定我国《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性质,是解决自力实现债权行为刑法评价的逻辑前提.以欠缺“非法占有目的”或者“没有侵害本权”为由而肯定该款属于注意规定的观点,在论证上并不充分.认为该款属于法律拟制的观点,既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相关规定,同时混淆了权利侵害和财产损失的不同.基于刑事政策的诉求,该款规定应当属于注意规定,其主要教义学根据是欠缺法律上的财产损失.该款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以其他方式索取债权的行为;索取非法债权的行为原则上构成财产犯罪;对于索取超额债权的行为,原则上构成财产犯罪,在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时,不应当将之评价为财产犯罪.
非法索债、注意规定、法律拟制、自力救济、保护法益、财产损失
DF624(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中的刑民矛盾及其排除”14BFX042
201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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