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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主体的兴起与行政组织法的新发展

引用
参与公私合作(PPP)治理的各类原生型主体和次生型主体,可统称为公私合作主体.公私合作主体的勃兴,使得现有行政组织法的理论和制度陷入困境,亟待加强行政组织法的有效回应.公私合作主体的兴起,不但对行政组织法的调整界限和调控重心、行政主体的组织形态和组织程序、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与实体性组织规范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而且助推了新行政组织法的产生和成长.公私合作下行政组织法的新发展,需要扩展行政组织法的调整范围,根据不同种类进行不同密度的调整;促进行政主体向“公共任务承担体”组织形态的转型,建立健全以行政过程为导向的组织程序;构建组织法治、行政分权与合作、行政民主、组织效能等基本原则,革新行政组织法的实体性组织措施.

公私合作主体、PPP、新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行政法治

DF3(行政法)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转型时期政府投资的法律规制研究”14SFB5007;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公私协力背景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政法研究”2014T7019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一等资助项目“行政法视野下公私协力的政府担保责任研究”项目2013M540201的研究成果

201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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