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的模式选择与边界
设立监察委员会是我国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目的在于通过整合分散的反腐败监督权,形成一种与其他国家权力相独立的宪法性权力,其核心在于监察委员会权力的合理配置.考量权力和权利、效率和正义等因素的不同侧重,权力配置具有集权和分权两种模式.监察委员会承载着高效反腐的职责,其权力配置必将侧重于集权模式.基于法治和人权保障,权力不可以过度集中,应当辅之以分权模式,实现监察委员会权力内部和外部的制衡,从而防止滥权,保障权利和正义.基于这样的模式选择,一方面,侦查权应当转为监察委员的调查权,另一方面,批捕权和公诉权仍应保留在检察机关,以实现权力平面化上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与检察机关的批捕权、公诉权和审判机关的审判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对于审计权,基于其承载的职能复杂,不宜将其划归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处置权属于程序性质,并不涉及实体内容,与其调查权一样,都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的正当程序.
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模式选择、权力边界、调查权
DF211(国家法、宪法)
201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5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