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体系的建构
在行政诉讼中,审查标准问题是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理论与实务中的审查标准都存在着一些不足,或者过于宽泛,或者失之片面.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的重构一方面应当从纵向上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划分为权限审查、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三个层次;另一方面,应当从横向上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分为解释基准与裁量基准两种类型,然后分别构建不同的审查标准.由此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审查标准体系.在该体系的第一层次,解释基准的审查标准为权利义务标准,对裁量基准的审查标准为约束力标准;在第二层次,二者的审查标准都是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以及与上位法相抵触;在第三层次,应当对解释基准适用解释不正确标准,裁量基准适用明显不当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解释基准、裁量基准
DF74(诉讼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行政民主进程中的法治政府建设理论与制度创新研究”14AZD141
2017-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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