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罪刑法定的划分及其意义——对传统罪刑法定原则分层策略的反思与重构
分层策略是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在传统的分层策略中,无论是积极与消极罪刑法定,还是形式与实质罪刑法定,抑或是绝对与相对罪刑法定,都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即缺乏明确的理论目的性,无法对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需要具有明确目的性、针对现实问题的罪刑法定原则分层策略.这种目的性可以描述为,既坚持罪刑法定基本原理,又增加其司法适用性;既兼顾罪刑法定的司法话语,又对接罪刑法定的大众话语;既维护罪刑法定的既有话语体系,又促进罪刑法定的自我进化.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罪刑法定的分层策略,正是以实现这三个“既……,又……”为目标的.考虑到我国罪刑法定主义“启蒙”与“反思”阶段同时存在的现实,根据罪刑法定司法化的现实需要,应设计出新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分层策略.
罪刑法定、派生原则、最高限度的罪刑法定、最低限度的罪刑法定、司法化
DF61(刑法)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系统科研课题“刑法修正案溯及力问题研究”DXXYXT16-15
2017-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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