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法制化主张之反思
行政问责法制化已成为我国当下问责研究中的主流主张.法制化行政问责制是行政问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唯一组成部分.政治问责、官僚等级制问责乃至专业问责等也是行政问责的一部分,但不能法制化或完全法制化.法制问责制具有独特的价值取向、运行逻辑和制度构造.在法治原则的指引下,法制问责以行政机关或其公务员具有法律义务为形式要件,以违反理性法则为实质要件,并以正当程序为运行方式.它具有可操作性与可预期性等特点,同时存在问责适用范围有限、被问责主体有限、问责效率低下等局限.既需要根据法治的逻辑来建构问责制,也需要建构并运用其他行政问责制来补足法制问责制.
行政问责法制化、问责的本质、问责制类型、法治
DF31(行政法)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类型化、本土化视角下行政问责制研究”L14CFX026
2017-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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