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所有”的规范构造——我国宪法文本中“国家所有”的解释进路
基于法律概念与社会事实之间存在的开放性逻辑联系,对“国家所有”的解释应当从逻辑要素、价值要素和规范要素三层构造的角度进行规范解释.“国家所有”并非国家所有权,二者之间对应为观念和权利、制度和事实的差别.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国家所有”虽然从文义看是特定经济制度的表达,但实质是在强调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是国家主权的宣示,是特定的国家经济制度,是意识形态的展示.确定特定自然资源的归属,从宪法实践来看,必须实现从观念到权利的转变,即要实现“国家所有”到国家所有权的转变,必须重视部门法的细化作用,并发挥基于市场的平等交换原则或者补偿原则在国家所有权实现中的作用.对宪法文本中词语的理解必须坚持规范解释进路,将词语的规范构造、文本意图与制度建构结合起来,作为有效解释宪法文本的方法.
国家所有、国家所有权、意识形态、宪法解释、规范解释
DF2(国家法、宪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5FFX017;“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建设的阶段性成果
2017-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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