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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中“抢先交易”行为的刑法规制

引用
证券市场“抢先交易”被视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且被纳入刑事司法规制,期货交易行为虽然在微观上与证券交易行为存在差异,但两者在金融市场属性、违法性要素等方面存在同质性.通过参考证券市场“抢先交易”的理论之争,并考察域外期货操纵犯罪中“抢先交易”的相关规定,期货市场“抢先交易”应当予以刑法规制具有实质合理性.在纳入刑法规制时,该行为的实施主体、主观意图、客观行为要素应当作充分的论证.

期货、抢先交易、利益冲突信息、市场操纵、犯罪构成

DF623(刑法)

2017-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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