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持中立: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的职权角色研究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公益-被告私益的利益关系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传统上原、被告之间的对立平衡,法院为追求实质中立,依职权对失衡关系进行修正,有其正当性.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存在将诉讼程序视为保护公益的一种行政手段的倾向.然而,法院职权应当固守在公权力限度内,主要针对职权探知及程序进行等事项,不得干预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更不能代替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以免影响法院的中立裁判者角色以及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性质.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法院职权、实质中立、能动中立
DF721(诉讼法)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民事诉讼重复起诉规制问题研究”16BFX081
2017-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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