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实协议”的裁判规则解释
在现代社会背景之下,夫妻“忠实协议”具有不可回避性,不应在整体上否定其效力.“忠实协议”是否有效,其本质上是个案判断问题,并不具备整体有效的正当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的自我修复机制仍然可以发挥作用,夫妻“忠实协议”不具备单独可诉性.法院审理夫妻“忠实协议”纠纷,不应当采取合同法的裁判方法,而应当将违反夫妻“忠实协议”的行为视为侵犯另一方期待权的侵权行为.司法裁判应在这种认知视角之下,以利益衡量为中心的裁判思维,遵循“后果主义”的事实出发型司法裁判方法,从而得出既尊重夫妻“忠实协议”效力又兼顾夫妻双方权益的裁判结论.
忠实协议、婚姻法、合同法、侵权法、期待权
DF551(民法)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广东地方立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发展和创新”GD12XFX02
201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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