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模式与效力难题
2014年修改的我国《行政诉讼法》建立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它可分解为六个依次序相连的环节,即审查请求、合法性审查、不予适用、选择适用、公开评述、处理建议.可以用“不予适用”概括附带审查的模式,法院只可以在个案中“不予适用”非法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处理建议,但无权撤销.由于制定机关可能不予回应甚至拒绝接受法院的处理建议,这就会导致法院认定为非法的规范性文件依然有效存在这一难题.法院在我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改前可依职权主动审查规范性文件,但采用的是“选择适用”上位法模式,不在裁判理由部分评判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效力难题.行政复议附带审查也不同于诉讼中的附带审查,复议机关先中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然后将规范性文件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等有了处理结果后再恢复复议程序,因此无需面对效力难题.应当借鉴国外司法审查经验,建立规范性文件的案例指导制度、相对集中审查、增加有权机关及时反馈环节等,以解决此种效力难题.
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不予适用、行政复议
DF74(诉讼法)
山东大学青年团队项目“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现状、问题和完善”IFYT12084
201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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