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定刑修改对追诉时效的影响——以贪污受贿犯罪为例
法定刑修改对相关犯罪的追诉时效的适用存在重大影响.追诉时效的效力有特殊性,不能笼统地说追诉时效有无溯及力.正确分析三个时间节点(犯罪成立之日、刑事立案或者受理之日、修正后的法律实施之日)和两个时间段(依旧法、新法分别确定的追诉期限)的关系,并加以类型化提炼,是研究法定刑修改对追诉时效适用的影响的关键.刑事案件涉及新法和旧法的适用问题时,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即除非适用犯罪时的法律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适用立案时的法律确定追诉期限,适用审判时的法律解决定罪量刑问题,二者可以并行不悖.
追诉时效、刑法的时效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修正案(九)、贪污受贿犯罪
DF613(刑法)
西南政法大学2017年度校级科研项目“追诉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研究”青年项目22号
2017-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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