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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刑罚的犯罪——体系化分析我国《刑法》第37条

引用
“入罪免刑”作为刑事法上的一种例外,在各国的规定中并不罕见,与德日刑法的规定、判例相比较,虽然我国由于在犯罪概念、刑事制度设置上的差异对德日刑法的相关规定而有所取舍,但本质上仍属于对刑罚的最终手段性的反思而阻却刑罚.我国的免予刑事处罚规定偏重于带有“可罚的违法性”特征,特别是我国《刑法》第37条所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的一般性条款,更是使所有“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我国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标准模糊,需要通过解释对“犯罪情节轻微”要件具体限定,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断放在量刑判断的一般原则和规则、刑罚目的的实现和刑罚制度的有序性之中,进而需要通过规范的评价将其理论根据从“可罚的违法”衍生到“可罚的责任”领域,从根本上明确免予刑事处罚该措施的实质立场.

刑法、免予刑事处罚、可罚的违法性、可罚的有责性、刑罚阻却

DF613(刑法)

科学研究费助成事业特别研究员奖励费“量刑論の再構築に関する検討——刑罰、責任、予防の関係を中心として——”日本,课题号:17J02154的研究成果,同时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刑法渊源中的立法科学化基本问题研究”16CFX025

2017-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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