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问题宜透过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处理
“一地两检”问题宜透过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处理.一方面,全国性法律应当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否则既无法在香港适用,也无法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司法复核.另一方面,全国性法律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因为两地之间的出入境管制属于央港关系事项,超出了香港特区的自治范围.虽然全国性法律应当且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但是其效力范围应得到限制.同时,内地执法机关应遵循谦抑性原则,并接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辖.对于内地法上构成犯罪但在香港法上不构成犯罪的,香港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在确立“一地两检”的程序时,还应兼顾一国原则和高度自治.由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协商,形成在内地口岸适用全国性法律的原则性和具体性方案,其中原则性方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具体性方案在香港立法会通过,然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地两检”、附件三、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边检
DF29(国家法、宪法)
2014年国家社科重大项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4ZDA014的阶段性成果,受华东政法大学高峰学科创新团队项目“法治战略研究”A-4901-17-00502
2017-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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