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游犯罪罪量因素对赃物犯罪成立的影响
赃物罪中的“上游犯罪”,是指不法意义上的犯罪事实.当上游犯罪是数额犯等财产经济类罪量犯时,罪量要素是不法程度的表征,上游“犯罪”应当是“罪质+罪量”意义上的不法事实,以区别于一般违法,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过,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以法益为指导,“上游犯罪”的理解必须考虑赃物罪保护法益——刑事司法秩序——的阶段渐进性;据此,行为类型和规模上该当犯罪的客观事实,无论由谁实施、无论一人或数人实施,都可能合法启动刑事司法程序;未达特殊法条罪量要求的行为事实,也可能该当普通法条的构成要件,而引发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运行;这些情形下,掩饰隐瞒行为均可能妨害刑事司法秩序而构成赃物罪.如此可以在教义学视域下最大限度地消解“同种”和“异种”上游犯罪两种情况下赃物罪适用的不公问题.
赃物犯罪、上游犯罪、罪量因素
DF626(刑法)
2017-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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