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中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之证否
德国联邦普通法院通过判例确认,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之原则仅适用于事实之疑问,而不适用于法律之存疑.刑法解释中有利于被告人解释这一原则,实际上就是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简称.罪疑唯轻原则系以作为刑事实体法适用前提的事实不清为基础,与刑事诉讼之证明不可分离,而所谓的法律存疑,本质上是指法律语词的多义性,而与自然事实向法律事实之飞跃无关.罪刑法定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均要求刑法解释应当在语词的可能含义范围内进行,而不必受限于核心语义范围内.有利于被告之类推,以违背“计划的立法漏洞”为适用前提,且以法律未予规定情形与法定情形的相似性为实质理由;有利于被告之溯及既往,则以一般预防必要性之消解为依据.故无法从罪刑法定原则与责任主义原则中导出刑法解释应遵从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结论.
存疑有利于被告、刑法解释、事实不清、罪刑法定、责任主义
DF611(刑法)
2017-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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