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概念的证立及行为的刻画
尽管“行政决策”已被大部分学者作为法学概念使用,而且学者们也从各自的角度对它进行了颇有见地的学术表达,但仍未形成共识.在实行以行政行为为对象的行政程序制度和以行政行为为“通道”的行政诉讼制度的我国,是否能够确保“行政决策”概念的成立和“行政决策”作为一类独立的行政行为,关系到能否实现对行政决策的法律规制.层层剥离对“行政决策”概念的各种“证伪”理由之外壳,便可看到“行政决策”这一特有行政现象的真实存在,经过抽象后,其可以以法学概念的形式加以表达并进而通过入法成为法律概念.在概念证立的基础上,梳理行政决策的类型,刻画行政决策行为的特征、法律属性及其与相关行政行为界分的边界,行政决策行为在行政行为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清晰可见,由此为构建行政决策法学理论大厦及实现行政决策法治化铺垫了基石.
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类型、行政决策法治化
DF31(行政法)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行政决策司法审查制度研究”17NDJC174YB;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研究”2014BFX003
2017-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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