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组织的法院及其决策运作:司法职业保障的系统论考察
司法职业改革涉及法院组织结构调整问题.作为社会功能分化的产物,组织是一种产生决策并形成决策的自我指涉且吸收沟通中不确定性的系统.决策前提与决策的递归式演进构成了系统的双重封闭及其悖论.“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在法院组织中的构建解除了系统的悖论,从而成为法律系统的中心.对法官职业进行保障,必须将司法活动的规律与组织的决策逻辑结合在一起,也必须将法官审理知识的专业化、法官对组织的忠诚以及案件审理模式理解为作出正确司法决策的组织决策前提;“去行政化”的司法职业保障改革不应在否定法院组织权力结构这一决策前提的基础上展开.同样,作为组织决策问题,司法职业保障不能仅仅通过改革法官从业环境实现,还必须将律师在司法中的作用、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党的领导等关乎司法决策的“前提”因素纳入考察的范围.对于具体的司法活动,应当确立的基本认知是,坚守法治并不意味着通过法律“行话”排斥社会情感与普通民众的法律认知.
司法职业保障、法院、系统理论、组织、决策
DF82(司法制度)
2017-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