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宪法解释
法学界对我国宪法上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条款的规范属性、规范内涵等问题的理解存在诸多认识误区,亟待加以澄清和辩明.我国宪法上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条文是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省略的规范语词是“应当”而非“可以”.土地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系平等的法律关系,解释为整体和部分的政治关系因违背宪法解释的逻辑而不能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符合基本权利的构成要件,具有时代性和强制性特征,属于政策性基本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双重性,农民通过成员权实现作为土地所有者权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解释结论的巨大差异反映了对转型宪法解释在方法论方面的大异其趣,中庸主义宪法解释方法论是解释转型宪法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农村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宪法解释
DF215(国家法、宪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团自治的行政法问题研究”11BFX100
2017-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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