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主导立法所涉若干重要关系及其立法权行使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新修改的我国《立法法》将“人大主导立法”写入.人大主导立法是系统工程,需要处理好所涉若干重要关系,包括党的领导与人大主导立法、人大立法与政府立法、人大立法与其常委会立法、人大立法与“两高”司法解释的关系.在梳理这些关系的基础上,应当对人大主导立法过程中涉及的立法权限行使问题作反思.一是人大主导立法应当“用好用足”人大自身立法权,即在立法权限法定化且明确的情况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用好用足自身立法权,特别是要激活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二是人大主导立法应当“抓大放小”,即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重在把握立项、审议等重要环节的立法主导,做好“抓大”,同时也要让政府在自身优势领域发挥配合作用,兼顾“放小”.三是人大主导立法应当“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即“寓人大的立法监督于服务人大主导立法乃至法治中国建设之中”,特别是要加强对政府立法的监督和对司法解释的监督,保障“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
人大主导立法、立法权限、立法法、司法解释
DF01(法的理论(法学))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的立法体制研究”15JZD006
2017-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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