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告知义务之法律适用
我国《合同法》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有告知义务的规定,这两部法律所规定的告知义务在适用范围及救济途径上均有所不同.该告知义务属于所附着的主给付义务并非原合同义务的,经营者是否还需要承担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的争议.此情形下如当事人不履行告知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仅构成附随义务不履行,其给予当事人的救济力度不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告知义务的范围及履行方式存在极大争议.在消费者的知情权被侵害时,最有利的途径仍然是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寻求保障和救济.梳理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内容及范围,实现从重义务本位过渡到权利义务并重的知情权保护模式,明确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及履行时间,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认定方法,实为法律适用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消费者权益、告知义务、格式条款、知情权
DF529(民法)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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