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的限制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的泛化适用,这虽被称为该法中最具前瞻性和创造性的规定,但在学界引起了热议,同时也给实务带来了争议.意思自治原则泛化适用的流弊主要在于:与物权法定主义相悖,令民法典部分内容逻辑不能自洽;易致动产物权准据法的分割;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困难.冲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根源于民法相关领域的任意性规范.在现有物权种类和内容的范围方面仍存在较多的意思自治空间,如适用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各类情形;可将意思自治原则在动产物权冲突法的合理适用限定于此.我国民法典编纂为现行各民事单行法之间的逻辑矛盾和内容疏漏提供了难得的修正契机;就动产物权冲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合理适用而言,物权编可在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以及区分原则的进一步明晰方面进行有效的规范衔接.
动产物权冲突法、意思自治、物权法定、物之所在地法、区分原则
DF976(国际法)
2015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法治思维下中国涉外民商事法律体系完善研究”CLS[2015]D150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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