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已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域外“复活”的理据与规则
在传统的仲裁理论和实践中,被仲裁地国法院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已经“死亡”,不复存在,因而也无法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晚近以来,出现了已被撤销的仲裁裁决又在其他国家“复活”,即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情形.不同国家使之“复活”的依据各异,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法院使之“复活”的依据都有差异,由此导致国际商事仲裁执行秩序陷入混乱.对此,在国际层面应完善《纽约公约》的相关条款,如列明缔约国(仲裁地国)可以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理由等;在国内层面应从被申请执行国的视角建立一般的“复活”规则,在判定是否“复活”的标准上依次设定为仲裁协议标准、国内法标准、国际公共秩序标准等.
已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协议、域外效力、“复活”规则
DF977(国际法)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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