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刑法立法的应然转向:从“秩序法益观”到“利益法益观”
法定犯时代的到来,引发了刑罚资源向秩序管制领域的聚集,犯罪化根据的判断标准在发生历史性嬗变的同时,也呈现出日渐模糊的趋势.中国金融刑法固守于“秩序法益观”的既有立场,将违反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犯罪化的主要根据,导致犯罪化标准的模糊化、单向化和象征化,悖离了经济刑法法益定位的基本要求、经济犯罪治理的基本原理和现代金融法制构建的价值目标.在经济转型深化期,中国应当积极调整金融违法行为的犯罪化立场,实现“秩序法益观”向“利益法益观”的应然转向,在“利益法益观”之下,确立金融刑法犯罪化的具体标准,并据此推动金融刑法的立法完善.
金融违法、犯罪化标准、秩序法益观、利益法益观、立法完善
DF623(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济刑法的立法边界问题研究项目12BFX052”的阶段性成果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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