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人大释法与香港新法治的生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次释法以主动方式进行,再次打破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中的提请启动程序,对香港司法构成宪制性监督与指引.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一国”相关条款与法益的制度性守护机制,人大释法权在澄清立法原意、矫正香港司法裁判法理学之地方性偏颇、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整体秩序层面有着明显的法理正当性与积极的宪制功能.本次人大释法应对香港立法会宣誓带来的宪制危机,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呈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的规范内涵与规制功能,有效规制了香港基本法框架内的选举秩序与宣誓秩序,成为香港高等法院解释本地法例及作出司法判决的有效准据.人大释法权是活化“一国两制”宪制结构与法理关联、监督和矫正香港自治权内部“司法至上”带来的宪制权力失衡,以及更好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完整准确实施和香港繁荣稳定的基础性宪制安排,其“适度常态化”有助于塑造香港新法治形态,平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内部的多重权力与规范价值.人大释法权的合宪行使亦对内地依宪治国之制度设计与突破具有某种原理和经验之启示.
一国两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人大释法、宣誓、中立性权力
DF29(国家法、宪法)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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