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实证材料在香港基本法解释中的运用
解释宪制性法律是一项与社会相联结的工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穆勒诉俄勒冈州”一案中建立的“班狄斯证据”制度,为社会实证材料进入宪制性法律的解释提供了法技术路径,进而推动了社会实证材料在美国涉及宪制性法律案件中的广泛使用.在实践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亦有涉及“班狄斯证据”的先例.在“国旗区旗案”、“外佣入籍案”等香港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中,终审法院积极适用“班狄斯证据”,推动案件裁判与香港社会现实相呼应.考虑到社会实证材料在补强香港基本法解释、强化“人大释法”正当性方面的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香港基本法时,亦可透过立法原意的解释方法引入社会实证材料.
社会实证材料、班狄斯证据、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法律解释
DF29(国家法、宪法)
教育部委托项目“一种香港社会思潮的应对研究”HKM1504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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