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双边投资条约中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以欧盟投资法庭制度为视角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向来是国际投资协定谈判的关注重点之一,在中欧双边投资条约谈判中也不例外.为了回应近年来各界对ISDS机制的争议与批评,欧盟试图通过对传统ISDS机制进行改革而建立起投资法庭制度.与现有的ISDS机制相比较,投资法庭制度在具有强化国家规制权、加强裁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裁判一致性与增强透明度等优点的同时,也面临关于投资法庭成员的相关规制有待细致化和科学化、上诉机制规则设计不合理、裁判的性质和执行问题存疑、与国内法院的关系有待澄清以及投资法庭制度规定碎片化等挑战.欧盟极可能在中欧双边投资条约谈判中提出建立投资法庭制度的建议,我国可以参与投资法庭制度的规则设定,且在仲裁范围、上诉机制的建立及透明度等问题上予以审慎考量,以期通过谈判累积参与国际投资治理的经验.
中欧双边投资条约、ISDS机制、投资法庭制度、投资条约、双边条约
DF964(国际法)
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欧盟投资法庭制度及中国对策研究”CLS[2016]C64;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建设的阶段性成果
2017-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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