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共有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关于我国《物权法》“共有”章的修改建议
在设计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法编中的共有制度时,不宜全盘照搬我国《物权法》“共有”章的规定,而应以其为基础进行适当的体系调整和增删修改.在体系位置方面,应将“共有”章置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和“相邻关系”两章之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章之前.在内容编排上,应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分别加以规定.就具体制度设计来说,应当增设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权、共有物管理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等制度,删除我国《物权法》第93条和第103条的规定,完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规则和共同共有的定义等规则.
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民法典、物权法
DF521(民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13AZD065
2017-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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