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时代我国版权保护的刑事路径思考——以美国版权犯罪立法的转型为参照
版权犯罪刑事责任条款跟随盗版的变化而发展,随着盗版从模拟技术时代进化到数字技术时代,美国的版权犯罪刑事责任体系也完成了转型,进入了规制数字技术时代版权犯罪的初级阶段.其转型根源于数字技术的发展,是在文化产业的直接推动下进行的,并且紧跟盗版变化的轨迹,体现出版权犯罪立法的基本规律.在数字技术时代,我国也面临着规制侵权个人困难、打击盗版平台无力、面对不断更新换代的技术行为无所适从的难题.我国的版权犯罪立法可以在有限借鉴美国标准的基础上走中国化道路,既然版权犯罪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而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通过平台来规制个人的方案都不可行,那么未来应当更加注重对平台版权保护技术的保护.
版权、盗版、版权犯罪、刑事责任条款、数字技术
DF623(刑法)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美国版权犯罪刑事责任研究”项目2017JJ026的成果
2017-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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