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民间借贷从传统走向网络后的刑法规制选择——以信息保护模式为视角

引用
刑法对传统民间借贷的规制凸显了“社会性”和“公开性”两个要素,其所反映的是对民间借贷所涉及的个人努力、勤奋、诚信等其内容不易被直接证实的“软信息”的保护需求.“软信息”具有主观性特征,刑法无法通过规定客观的评判标准对其进行规制,只能转而对其产生的社会基础进行限制.在互联网介入民间借贷领域而打破信息产生、传递、使用的“人缘”和“地缘”基础后,主体间信息不对称模式发生变化,“软信息”的主导性作用消失,基于互联网的“公开性”和“社会性”基础上所产生的数据信息的客观性增强,为刑法直接规制信息披露行为提供了客观条件.刑事法律应适应金融业态的变化,完善欺诈类犯罪构成,将采用虚假信息披露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融资欺诈行为纳入集资诈骗罪的规制范围.

民间借贷、P2P网贷、非法集资

DF623(刑法)

2017-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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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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