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缴制下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中的“不能清偿”标准——基于回归公司法立场的分析
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以公司“不能清偿”为适用前提,一般担保中的“执行财产不能清偿”标准是目前我国关于“不能清偿”认定的主流学说.此种学说体现了理论界对传统民法理论的过度路径依赖,忽略了公司法的自身特性.通过回归公司法立场的分析,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实质是股东出资责任的一种变通履行方式,在认缴制下应承担好保障公司债权实现的功能,“不能清偿”不宜以强制执行程序为前置程序,而应采取个案标准、司法判定标准,在判定内容上采取以现金流标准为主体,同时兼顾特定物之债、其他可供参考要素等做法.
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不能清偿、公司资本制度、认缴制、公司债权人保护
DF521(民法)
2017-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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