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逻辑及其制度构建
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具有内在结构矛盾,应当建立以原告诉讼请求为起点,以主观权利救济与客观法秩序维护为路径,以诉讼类型为分析框架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在主观公权利救济路径下,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客观法秩序维护路径下,应遵循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撤销之诉中,针对单方行政行为的案件,由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在双方行政行为案件中,除被告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变更行政行为的内容,需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外,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给付之诉中,相对人起诉的是行政不作为,应在客观法秩序维护路径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确认之诉中,诉讼标的是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诉讼标的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针对行政法律行为实行“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则,针对行政事实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赔偿之诉中,应当由主张获得赔偿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举证责任、主观权利救济、客观法秩序维护
DF743(诉讼法)
2017-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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