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视域下巡回法庭的“去地方化”功能
司法“地方化”问题是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去地方化”是目前改革的重要使命所在.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以期解决“地方化”问题.宪法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依据,为巡回法庭在审判权独立行使、法院产生途径、首都法律地位、国家结构形式等层面提出了依据并划定了边界.然而,目前巡回法庭的职能定位回避了“去地方化”的使命与要求,其受案范围未能与宪法的精神相契合,审级定位有规避宪法之嫌.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巡回法庭的职能定位、受案范围、审级定位等方面进行修正,以达到“去地方化”的初衷.
巡回法庭、司法改革、去地方化、宪法、跨省案件
DF2(国家法、宪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模式、规律与改革方向研究”14AKS009
2017-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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