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犯罪刑事责任的评价困境与刑法调适——以100个随机案例为切入
传统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评价标准为“数额+(升格刑)情节”,其中以数额为中心标准,情节依附于数额.对于网络诈骗而言,诈骗次数、被害人人次等等,甚至利用网络发送诈骗信息的手段行为,均属于网络诈骗刑事责任的评价要素.这些变化,现行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均未予以重视,使得诈骗犯罪刑事责任评价体系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为改变当前以“数额”为中心的评价体系,须以“人次标准+物次标准”的形式对责任刑要素进行必要的扩容,并将其中部分要素置于和数额同等的评价地位,同时,重视一般预防刑,增加其在立法中的考量比重,以弥补刑事惩罚的不确定性,遏制网络诈骗的犯罪态势.
网络诈骗、责任刑、一般预防刑、要素扩容、立法模式
DF625(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97刑法以来刑事立法理由的实证分析与反思”15CFX024
2017-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6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