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费”、“通融费”与行贿罪的认定——以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实质解释为切入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不法要素的立法设定,对行贿罪的司法认定形成了困境.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质性地理解成“为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正当履职行为”,可以摆脱各种纠缠,为司法认定提供一个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在此理解框架内,单纯以“加速”、“通融”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履职为目的的给付行为,应阻却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而为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不正当履职行为,即使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加速”、“通融”合法利益的实现,也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而构成行贿罪.
行贿罪、加速费、通融费、不正当利益
DF636(刑法)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贪污贿赂犯罪研究”14FFX31
2017-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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