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以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为分析对象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混淆了行政行为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不成立与无效之间的区别,会导致相对人丧失诉权、信赖利益难以实现、行政成本“零回报”等负面效果,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造成许多案件对不成立、违法、无效等法律定性,以及驳回起诉、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裁判方式选择上判断错误、标准不一.建议将“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修改为“行政处罚决定无效”,而且鉴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已经对行政处罚无效作了规定,应将该法第41条并入该法第3条,作为无效一般标准之“重大且明显违法”项下的具体情形.同时,对我国相关行政诉讼制度设计也应作相应调整.
行政处罚、行政行为、不成立、无效、成立要件、合法要件、行政程序、行政诉讼
DF3(行政法)
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研究项目“具体行政行为跨程序拘束规则研究”13BFXJ02
2017-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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