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举债层级化合理配置研究
2014年修订后的我国《预算法》和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43号文,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举债权,表明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在遵循一定的制度规范下自行举借债务.在中央集权的央地国家治理框架下,合法合理有效地进行地方政府的举债活动,不仅关涉地方政府财力的资金补给,更关乎现行财政体制的健全和完善.实现地方政府举债权层级化合理配置,需要在央地关系的治理性框架下实现,也需要在财政税收体制的完善中推进.现行的财政和事权体制已不尽能有效适应地方事权不断扩大对财力的需求,制度变革的方向是在遵循现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前提下,适度调整现行我国《预算法》的规定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制度,赋予地方政府尤其是省、市层级政府更多的自主举债权,逐步建立事权、财权与债权相匹配的层级配置体系,寻求地方财政预算权的适度独立和不同层级地方政府债券市场体系的建立.
央地关系、地方政府债务、债务举借、债权配置
DF431(经济法、财政法)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预算法》与地方政府债务规制研究”15BFX044;2013年江苏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房产税法律制度研究”13FXC008
2017-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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