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权条款的规范结构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权涉及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以及含有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授权条款的单行法,学界对该规范体系的逻辑解读颇显混乱.规范分析的结果表明,我国《宪法》第115条与第116条为总分关系,我国《宪法》第116条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和我国《立法法》第75条、第98条第3项为授权关系,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和我国《立法法》第75条、第98条第3项为配合关系,我国《宪法》第115条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为授权关系,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为并列分工关系,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与单行法中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为部分重合关系,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与单行法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之间则为相对独立关系.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执行、停止执行、变通规定、补充规定、规范结构
DF2(国家法、宪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央与地方事权关系法律问题研究”11AFX010;中央民族大学2016年度青年教师科研专项“《立法法》修改与新时期民族立法的发展问题研究”项目2016KYQN03的研究成果
2017-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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