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经济刑法中的适用
我国刑法的“故意”要求行为人有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积极要素,而认识错误则是阻却故意成立的消极因素.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与德国刑法中的实质违法性类似,在经济刑法领域的适用仍应坚持社会危害性认识标准,同时要关注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形,在行为人能举证证明自己发生认识错误属于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当减免其刑事责任.
故意、社会危害性、认识错误、经济刑法
DF623(刑法)
2017-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56-65
故意、社会危害性、认识错误、经济刑法
DF62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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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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